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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11/9/13 14:58: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巾帼建功”加强巾帼文明示范岗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水平,促进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活动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社会化的运行轨道,推动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活动更加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巾帼文明示范岗是以妇女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具有高超岗位技能,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妇女集体。
第三条 创建巾帼文明示范岗的范围:凡是达州市境内符合第六条条件的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乡镇、民营企业和所属班、组、科室、站、所等均可争创巾帼文明示范岗。
第四条 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活动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创建文明单位的重要条件,是凝聚妇女、团结妇女、带领妇女、教育妇女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规范行业行为为标准,以促进管理科学为手段,以岗位文明、岗位技能、岗位效益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劳动竞赛。
第五条 各级党政领导要把创建巾帼文明示范岗作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纳入目标管理,加强领导。
 
第二章 巾帼文明示范岗的创建
第六条 巾帼文明示范岗的基本条件是:
1、创建单位女职工5人以上并占职工总数的40%以上。必须建有妇女组织。领导班子中至少有1名女领导或中层女干部(实职)占中层干部总数的35%以上或获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女性占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总数的40%以上。
2、必须挂牌示范,接受社会监督。
3、组织领导好。领导重视,组织健全,有专人负责将创建活动纳入目标管理,与其它工作同安排、同考核、同奖惩。为创建活动提供必需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示范岗内部管理规范,有明确的争创计划,有切实可行的学习、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有规范的行业服务标准和达标要求。
4、活动效益好。女职工积极投身改革洪流,参与市场竞争,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体现高度的文明素养和牢固的质量效益观念,在岗位文明、岗位技能、岗位效益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生产工作水平(效率)居当地(本系统)同类单位先进行列。
5、遵纪守法好。女职工自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服务规范,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好。
6、思想道德好。以“四有”、 “四自”为重点,经常性地对女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教育,大力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反对封建迷信,经常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丰富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职工政治思想过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无私的奉献精神。
7、岗位培训好。积极组织女职工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科技文化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练兵、比武。职工服务态度好、服务用语美,业务水平高,有一定数量的女职工成为岗位能手(标兵)或先进个人。
8、环境建设好。便民服务设施齐全,工作环境达到“净化、绿化、文化、美化”的要求。
第七条 凡自愿开展创建活动的单位于当年1月底前向同级学赛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妇联)提出创建申请和规划。
第八条 有创建规划的单位,要建立创建活动领导机构,把规划中的目标任务分别落实到各部门、岗位和个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定期监督检查,狠抓落实。
第九条 开展创建活动一年以上的单位,要在每年12月上旬对照巾帼文明示范岗标准进行自查,自查合格的向同级学赛建功活动领导小组递交要求验收的书面申请和自查报告各1份,领导小组初审后,组织实地检查验收。
 
第三章 巾帼文明示范岗的命名
第十条 巾帼文明示范岗的验收评审按创建单位申报级别分别由相应的学赛建功活动领导小组组织评审。验收评审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十一条 验收评审前要征求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意见,必要时应开展民意调查,了解社会认可程度。
第十二条 验收评审主要程序:听取创建工作汇报,查阅档案资料,询问核实,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抽检工作场所,集体评审审议。
第十三条 巾帼文明示范岗由同级学赛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审批,实行属地分级命名授牌。
县级巾帼文明示范岗,由县学赛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命名授牌。市级巾帼文明示范岗由市学赛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命名授牌。
全国、省级巾帼文明示范岗的考核、验收和审批命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级部门巾帼文明示范岗的创建与管理由市学赛建功办负责,企事业单位按属地原则,由同级学赛建功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有隶属关系的主管部门协办。
第十五条 巾帼文明示范岗实行自下而上,逐级升级制,评选过程要有连贯性。凡命名一年以上的巾帼文明示范岗,在巩固成绩的基础上有新发展,可申报升级。即:县级升市级,市级推荐省级和国家级。符合升级条件的单位,由原审批命名机关向上级审批命名机关推荐,并按上级巾帼文明示范岗规定进行创建、验收、审批、命名。
第十六条 市学赛建功活动领导小组每两年在已命名的市级巾帼文明示范岗中评选一批具有先进性和示范性的最佳巾帼文明示范岗。
第十七条 对巾帼文明示范岗的奖励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办法。获国家级、省级“巾帼文明示范岗”和市级最佳“巾帼文明示范岗”、市级“巾帼文明示范岗”称号的单位,按职工年人平基本工资18-20%、15-18%、10-15%、5-10%的标准奖励单位职工(奖金自筹)。
第十八条 巾帼文明示范岗在巩固提高质量和提高创建水平方面成绩突出,年度考查合格;受处分的巾帼文明示范岗通过整改,经复查确认,恢复原级别文明示范岗称号的,可按本办法第十七条执行。
第十九条 巾帼文明示范岗的处分包括:受到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处理的巾帼文明示范岗,要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整改。通过整改达到标准的,经推荐部门检查,报请审批命名机关批准,继续保持巾帼文明示范岗称号。放松创建工作,巾帼文明示范岗水平和质量下降,限期整改无效,不符合标准的,由原推荐部门提出建议,审批命名机关撤销其文明示范岗荣誉称号,收回奖牌。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创建单位,撤销其巾帼文明示范岗荣誉称号:
1、创建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纪和违反国家政策的现象,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严重人身伤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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