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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11/9/13 15:4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主要从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四个方面对物权作了规范,是一部涉及各类民事主体、保护各类民事主体财产的法律。企业是民事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物权法》与企业的经营活动也是息息相关。
一、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再次被《物权法》确认。
《物权法》第3条开宗明义指出,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是宪法所确认的,《物权法》重申了宪法的精神。
二、各类企业的平等权和发展权受《物权法》保护。
《物权法》第3条第3款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这意味着各类企业,不管它在所有制上是公是私,不管企业的规模大小,都必须要在同一起跑线上平等竞争,适用同等的法律规则,并且承担同样的法律责任。《物权法》第4条还进一步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在统一的市场上运作并发生相互关系,各种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权利,遵守相同规则,承担相同责任。
三、《物权法》鼓励国家、集体、个人出资设立企业。
《物权法》第67条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由此可见,国家、集体、个人出资设立企业的行为被《物权法》肯定,并且对于出资人出资后所享有的权利及所应履行的义务也获得《物权法》的肯定和规范。
四、企业法人财产权受《物权法》保护。
企业法人财产权是《公司法》的重要内容,公司所享有的法人财产权是一种所有权,包括对公司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公司因享有法人财产权,从而有权自主经营,获取收益,并自负盈亏,承担经营风险。因此,企业法人财产权对于企业来说是十分重要的,也是企业法人制度的重要内容。公司行使法人财产权可以支配的财产,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为限,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物权法》重申了企业法人财产权,其第68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五、担保物权范围扩大,有利于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和催收货款。
1、关于抵押,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均可抵押。
《担保法》第34条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物权法》除了在具体的担保种类上扩大了可抵押担保的范围之外,更重要的是在兜底条款上大大扩大了可抵押担保的范围。因为《担保法》规定,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权利人才可以设立抵押;而《物权法》规定,只要是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禁止抵押的财产,权利人都可以设立抵押。这一用词的改变所指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大大地被扩大了。
2、关于质押,应收账款也可以质押。
《担保法》第75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汇票、支票、本票;
债券、存款单;
仓单、提单;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转让的注册
应收账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通过对比,《物权法》在质押的“权利质押”的范围上有所扩大,其中最重要的是“应收账款”也被纳入可以质押的范围。过去由于法律的约束,存货和应收账款不能被充分用作贷款担保品,而这部新法律使得借款人可以通过提供其现有的和未来获得的资产、原材料、产成品和应收账款等作为担保品来取得贷款。
国际金融公司有关人士指出,该章节对改进中国的“担保融资”法律框架有深远的意义,将有助于中国价值超过2万亿美元的动产成为潜在的融资基础,而这些动产大部分为中小企业和农民所持有。资料显示,在大多数发达国家,诸如应收账款、存货和设备之类的动产在企业融资中发挥着主要作用。例如,在北美地区,约70%的小企业融资是通过动产担保实现的。
3、关于留置,企业之间的留置可以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
《担保法》第82条规定,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四条: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担保法》要求留置必须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即留置必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可以留置基于这一债权债务关系而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而《物权法》则规定,原则上留置需要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对于企业间的留置,可以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这一新规定,无疑有利于债权人企业催收货款、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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